發(fā)布時間:2024-12-16 15:02 來源:司法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申請人:史某。
被申請人:無錫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無錫市新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無錫市新吳區(qū)旺莊路138號-1。
負責人:包旭東,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無錫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無錫市新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對舉報編號1320214002023121053754424的不立案的回復,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2月2日收到申請材料,經審查同年2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對舉報編號1320214002023121053754424的不立案的回復,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1月10日在拼多多平臺店鋪“某商貿”支付7.9元購買“保鮮膜”一份,訂單編號:231110-484169563642976,商家通過韻達快遞發(fā)出,申請人在2023年11月14日簽收。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0日在12315平臺進行舉報。2023年12月19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收到被申請人回復不立案。
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0日在全國12315平臺實名舉報生產商家的違法行為,附上營業(yè)執(zhí)照、店鋪詳情、產品照片等相關圖片,并對生產商家違法行為進行逐一列舉說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產品包裝印有符合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相關標準,在中國銷售不需要符合外國標準,嚴重存在違法行為和該產品無檢測報告等問題未進行答復屬于主觀意識上的不作為。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對生產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并同時上傳材料可以證明生產商家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并未重視舉報問題,回復稱經核查,因不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20條所述情形,我局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舉報是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并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屬于形式回復,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號令規(guī)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被申請人不立案的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由于購物平臺在商家發(fā)貨10天后就會自動確認收貨打款給商家,商家由于申請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貨退款,被申請人不予追究結案,商家更加不會辦理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對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的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綜上,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
為證明自己主張,申請人提供以下證據予以佐證:
1.全國12315平臺舉報詳情復印件1份;2.申請人《消費者投訴舉報書》復印件1份;3.付款記錄頁面、經營者證照信息、所購商品照片、郵寄軌跡、商品頁面打印件1組;4.申請人身份信息復印件一組。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不予立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2023年12月10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稱其在拼多多平臺店鋪購買的由某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某PE保鮮膜”為不合格產品。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于2023年12月12日到某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處進行現(xiàn)場檢查。某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某PE保鮮膜”商品檢測報告、產品出場檢驗報告。“某PE保鮮膜”商品檢測報告依據包含GB4806.1-2016、GB4806.7-2016等標準要求,檢測結論為符合規(guī)定;“PE保鮮膜成品檢驗報告表”出場檢驗報告,判定為合格。因申請人舉報的違法事實不成立,某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5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2月18日通過郵寄方式書面告知了申請人不予立案結果。
二、申請人不具備行政復議主體資格。申請人通過舉報向被申請人反映違法行為,系為被申請人履行監(jiān)管職責提供線索,但是是否啟動對舉報當事人的查處以及如何查處,則應由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判斷,執(zhí)法目的在于維護作為公共利益的市場秩序,“不予立案”是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舉報后對當事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并未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既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與該行政行為也不具有利害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申請人不具備提起本次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綜上,被申請人不予立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申請人不具備行政復議主體資格,請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為證明自己主張,被申請人提供以下證據予以佐證:
1.《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錫新市監(jiān)不立字〔2023〕04第041219號)及物流單號復印件1份;2.江蘇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復印件1份;3.《不予立案審批表》復印件1份;4.《現(xiàn)場筆錄》《授權委托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1組;5.《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1份;6.上海市質量監(jiān)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出具《檢測報告》和某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PE保鮮膜成品檢驗報告表》復印件1組。
經查,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0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舉報內容為“本人于2023年11月10日在拼多多平臺店鋪“某商貿”支付7.9元購買“保鮮膜”一份,到貨發(fā)現(xiàn)問題,特來舉報:問題一查看產品包裝印有符合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相關標準,在中國銷售不需要符合外國標準,嚴重存在違法行為。問題二產品實物有刺鼻氣味,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之4.2感官要求。問題三商家無法提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要求檢測所有項目的報告,侵害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請求市場監(jiān)督局依法對商家調查,并及時回復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復議和起訴維權之用,謝謝。”同年12月12日,被申請人至某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并制作了《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情況載明“1、當事人提供了《營業(yè)執(zhí)照》和《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2、現(xiàn)場檢查,當事人提供了通標標準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某PE保鮮膜’該款商品的檢測報告;上海市質量監(jiān)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出具的關于‘食品用某PE保鮮膜’該款商品的檢測報告以及該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同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對該舉報事項決定不予立案。同年12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載明“史某:本局于2023年12月10日收到你關于脫普日用化學品(中國)有限公司銷售的保鮮膜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舉報,經核查,因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所述情形,本局決定不予立案。”同年12月19日郵寄申請人。同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告知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核查,因不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20條所述情形,我局決定不予立案,相關文書已寄出。”
另查明,申請人所購買“某PE保鮮膜”包裝載明“脫普日用化學品(中國)有限公司地址:江蘇省無錫市新區(qū)錫達路259號”,與被申請人檢查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所載名稱、住所一致。江蘇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制發(fā)的《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載明“某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經審查,你單位符合下列產品生產許可條件,特發(fā)此證。產品名稱: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上海市質量監(jiān)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出具的關于“食品用某PE保鮮膜”商品的《檢測報告》載明檢測結論“該樣品本次所檢項目檢測結果符合上述檢測依據/判定依據相關規(guī)定”。某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PE保險膜成品檢驗報告表》載明“判定合格”。
審查期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九條,本機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意見,申請人表示申請內容同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表示無意見,已通過復議答復書反饋。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本行政區(qū)域內投訴舉報工作的法定職責。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妒袌霰O(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fā)現(xiàn)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2023年12月10日收到舉報材料后進行核查,同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同年12月19日通過郵寄告知書及平臺回復的方式告知申請人結果。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系出于對公共秩序和公眾普遍利益的維護,與申請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處理舉報及將是否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的法定職責,且程序合法。
需要說明的是,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文書告知和平臺告知內容表述不一致,應以文書告知為準較為妥當,本機關予以指正。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對舉報編號1320214002023121053754424的回復。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