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4-12-16 10:34 來源:司法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申請人:吳中某建筑工程隊。
經(jīng)營者:王某某。
第三人:趙某。
被申請人:無錫國家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無錫市新吳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無錫市新吳區(qū)和風路28號。
負責人:孫昊,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無錫國家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無錫市新吳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2023年12月21日收到申請材料,經(jīng)審查后同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蘇0214工認〔2023〕2690號)。
申請人稱:受傷職工趙某由王全某、王勝某帶至項目現(xiàn)場從事外墻保溫、掛網(wǎng)、抹灰工作,工作由王全某安排,報酬由王全某轉賬支付,因此申請人與趙某之間沒有勞動關系。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應根據(jù)雙方是否存在直接隸屬管理關系以及是否由誰進行工資支付等具體細節(jié)綜合判斷,因此,用工主體責任并不能等同于構成勞動關系。綜上,趙某的受傷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被申請人缺乏認定工傷的事實和依據(jù),請求復議機關予以撤銷。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申請人提供了以下證據(jù)(或復印件):
1.認定工傷決定書1份;2.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謝某身份證、勞動合同等1組。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關于本案情況的簡介。2023年5月5日,趙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稱其在中興建設承建的由蘇州某公司分包的位于梅村萬科梅里上城項目工地工作時,在提水泥灰時摔傷。事發(fā)后先后至無錫市新吳區(qū)新瑞醫(yī)院、無錫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要求認定工傷,其認為的用人單位為蘇州某公司,我局審查材料后于當日受理。趙某提供的診療資料顯示其股骨粗隆間骨折(左)。因其申請時勞動關系尚不明確,其與蘇州某公司的勞動關系訴訟正在進行中,因此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8日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并送達趙某及蘇州某公司。后因相關訴訟已經(jīng)判決,趙某申請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我局2023年9月21日作出《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濱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11民初9728號《民事判決書》查明趙某系經(jīng)王全某、王勝某介紹,至歐科公司分包的由中興建設承建的新吳區(qū)某項目工地工作,工作內(nèi)容是掛網(wǎng)和抹灰,2022年5月12日,趙某在工作(提水泥灰)時受傷。濱湖法院認為趙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與歐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后趙某又以蘇州某公司為被告、吳中某建筑工程隊為第三人向新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趙某與蘇州某公司的勞動關系。蘇州某公司稱其將工程分包給歐科公司,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從歐科公司處承接了外墻保溫工程,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將部分活承包給王全某、王勝某,趙某是王全某、王勝某招至項目現(xiàn)場干活的,報酬由王全某、王勝某支付。蘇州某公司、吳中某建筑工程隊提供了1、歐科公司與吳中某建筑工程隊簽訂的外墻保溫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稱萬科梅里項目外墻保溫工程勞務由恒偉公司從歐科公司處分包,與蘇州某公司無關;2、王某講向王全某轉賬的記錄,證明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將貼版、抹灰、掛網(wǎng)勞務分包給王全某。新吳法院認為趙某與蘇州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被申請人終止了對蘇州某公司的工傷認定程序。恢復了趙某的工傷認定程序。經(jīng)調查后被申請人認為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2023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趙某的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決定認定為工傷。
二、認定為工傷的理由。根據(j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3〕34號) 第七條規(guī)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以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經(jīng)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fā)生事故傷害,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作為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王全某,王全某招用趙某工作時受傷。趙某的上述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xiàn)予以認定工傷。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趙某遭受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請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為證明自己主張,被申請人提供了以下證據(jù)(或復印件):
1.認定工傷決定書及送達憑證1組;2.工傷認定申請表、代為簽收工傷認定授權委托書、代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簽收工傷認定文書授權委托、授權委托書、律師證復印件1組;3.蘇州某公司、無錫歐科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工地現(xiàn)場照片1組;4.趙某身份證、診療資料1組;5.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送達憑證、恢復工傷認定申請書1組;6.吳中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恒偉建筑工程隊工商登記信息1份;7.濱湖區(qū)人民法院、新吳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書1組;8.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工傷認定終止告知書及送達憑證、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及送達憑證1組;9.趙某的調查筆錄1份;10.限期接受調查通知書及送達憑證1組;11.委托書、謝含身份證、調查筆錄(謝含)、訴前調解筆錄、開庭筆錄、談話筆錄(2份)1組;12.申請材料接收單、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1組。
第三人未提供陳述意見和相關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趙某2022年5月12日在新吳區(qū)某項目工地在四樓窗臺上給外墻抹灰時,不慎摔倒到平臺上導致受傷,當日經(jīng)上海瑞金醫(yī)院新吳分院診斷為股骨粗隆間骨折(左),同年5月16日趙某去無錫市人民醫(yī)院就醫(yī),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高血壓1級,并住院治療。2023年5月5日趙某以云淼澤公司為用人單位向被申請人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請求確認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為工傷,當日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并直接送達。2023年5月8日被申請人因趙某與蘇州某公司勞動關系不明確,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當日向申請人和云淼澤公司郵寄送達該通知。
另查明,濱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11民初9728號《民事判決書》,查明了以下事實:趙某系經(jīng)王全某、王勝某介紹,至歐科公司分包的由中興建設承建的新吳區(qū)某項目工地工作,工作內(nèi)容是掛網(wǎng)和抹灰,2022年5月12日,趙某在工作(提水泥灰)時受傷。濱湖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趙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與歐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后趙某又以蘇州某公司為被告、吳中某建筑工程隊為第三人向新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趙某與蘇州某公司的勞動關系。新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214民初5563號《民事判決書》,查明以下事實:蘇州某公司稱其將工程分包給歐科公司,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從歐科公司處承接了外墻保溫工程,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將部分活承包給王全某、王勝某,趙某是王全某、王勝某招至項目現(xiàn)場干活的,報酬由王全某、王勝某支付。蘇州某公司、吳中某建筑工程隊提供了1、歐科公司與吳中某建筑工程隊簽訂的外墻保溫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稱萬科梅里項目外墻保溫工程勞務由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從歐科公司處分包;2、王某講向王全某轉賬的記錄,證明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將貼版、抹灰、掛網(wǎng)勞務分包給王全某。新吳法院認為趙某與蘇州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2023年9月14日趙某向被申請人申請恢復工傷認定,要求變更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為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并提交了《恢復工傷認定申請書》。2023年9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工傷認定終止告知書》,即日起恢復趙某的工傷認定程序,并終止蘇州某公司與趙某的工傷認定,同年9月22日分別向趙某、蘇州某公司郵寄送達。
2023年9月21日被申請人向吳中某建筑工程隊作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告知其舉證事項,同年9月22日郵寄送達。
2023年10月11日被申請人給趙某的《調查筆錄》載明:趙某一直跟著王全某、王勝某兄弟干活,涉案萬科梅里上城的活是王全某、王勝某介紹趙某去干的,其工資(報酬)是王全某、王勝某微信轉賬給的。
2023年10月11日被申請人向吳中某建筑工程隊作出《限期接受調查通知書》,要求其同年10月17日接受調查。吳中某建筑工程隊的《調查筆錄》載明:王全某承包了吳中某建筑工程隊案涉新吳區(qū)某項目的外墻施工的活,趙某是王全某招過來干活的。
2023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趙某2022年5月12日在案涉工地干活受傷,經(jīng)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根據(j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以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趙某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工傷。當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并直接送達趙某。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工傷保險工作。《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職工或者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督K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將工程發(fā)包給自然人,該勞動者發(fā)生事故傷害,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將該發(fā)包方作為用人單位作出工傷決定。
本案中,吳中某建筑工程隊承包了涉案新吳區(qū)某項目外墻工程,又將部分外墻工程發(fā)包給王全某。趙某是王全某、王勝某招錄來從事外墻工程施工,2022年5月12日在涉案項目施工發(fā)生傷害事故,經(jīng)醫(yī)院診斷(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吳中某建筑工程隊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其將部分施工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王全某,王全某招錄的工人趙某在施工過程中受到傷害,根據(j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吳中某建筑工程隊承擔工傷保險責任。2023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根據(j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以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認定趙某2022年5月12日在工地干活時(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屬于工傷,并由吳中某建筑工程隊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程序上,趙某2023年5月5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案件經(jīng)中止、恢復審理、限期舉證、調查等程序,扣除中止審理時間,2023年10月24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程序合法。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趙某與其不具有勞動關系的抗辯,本機關認為,吳中某建筑工程隊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根據(j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其應當承擔勞動者受傷的工傷保險責任,與趙某成立勞動關系不是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前提。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蘇0214工認〔2023〕2690號)。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月30日